荆州市公布“打击拒警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荆州网讯(湖北日报)(记者唐立毅、通讯员董成旭、通讯员杨杰)12月17日上午,荆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市执法部门“打击拒警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郭鹏介绍了此次专项行动的典型事例。
典型案例1
王先生拒绝执行该判决和裁决。
通过出售股份、房地产、离婚协议等方式转移资产以避免执行。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12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湖北省某建筑公司向荆州市某设备公司履行赔偿责任。王先生为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当时。民事判决生效后,王先生与股东罗先生、曾先生于2022年10月将建筑公司转让给何先生。2023年10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判决书,将王先生、罗先生、曾先生作为本案的执行对象。王先生与妻子随后于2024年1月协议离婚。同月,王先生以自己的名义以3万元的价格出售了一辆五菱小客车。 2024年3月,他将武汉市新洲区的一套房产转让给妹夫陈先生,陈先生用该房产办理了个人抵押贷款。 2024年7月,王先生被司法拘留15天。家属支付了10万元赔偿金,其余部分尚未支付。 2024年10月,王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投案自首。 2025年3月,法院认定王先生具备执行判决能力并已向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但他拒绝这样做。事态严重,检察院指控他拒不执行刑罚,最终被判有罪。案发后,王某自首并如实供述。由于他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先生自愿认罪,接受处罚,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典型含义】
王先生通过转让财产以避免丧失抵押品赎回权,包括通过股票和房产转让以及离婚协议,并利用转让的财产申请个人使用的抵押贷款。情况很严重。即使被人民法院司法逮捕后,该人仍未完全履行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因而构成拒收罪l 执行一个判决或判决成立。人民法院依法行政,不仅有效保护了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也有效维护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通过隐匿、转移财物、虚假交易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产生了强大震慑作用。
典型案例2
湖北某科技公司诉讼及王某被判刑及拒不执行
明显不合理低价处置资产或者隐匿、转移犯罪分子逃避执行的行为。
【案件基本事实】
王先生与湖北某科技公司、申请人、被执行人因借款协议纠纷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湖北省科技公司与王先生共同偿还4万元贷款本金。万元及利息230万元,并支付与占用资金等额的利息。执行开始后,被执行人收到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和权属申报令后,未报告所需的权属状况,也没有积极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相反,他们继续通过各种手段隐藏和转移财富,系统性地逃避处决。具体措施包括:一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租赁核心资产。 2019年5月,王先生以每年1000元的极低租金,将公司名下的机器和厂房出租给妹妹王先生和姐夫周先生,租期10年。同年10月,他将公司厂房租给妹妹王某,租期10年,年租金10万元。同期租金远低于正常市场水平。第二个是浓缩债务的清偿。被执行公司存在多笔对外应收账款,但在资产申报和执行程序中未向法院如实反映。三是直接划拨公司资金。被执行公司将应收账款182万元转移至王某的姐姐、王某的妹妹等与本案无关的人员账户上。他还隐瞒了105万元的款项。第四,王先生虽已取保候审,但仍通过非法中介(“黄牛”)购买机票并登机,违反了人民法院的高额费用限制令。情况很糟糕。 2025年10月,法院判决王先生作为公司直接管理人员,向人民法院发出具有约束力的命令。判决、刑罚生效后,因隐匿、转移财产而导致该判决、刑罚无法执行,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租房屋、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方式或者拒不执行的。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湖北科技公司并处罚金30万元。
【典型含义】
本案中,目标执行人通过低价处置资产、隐瞒真实债权、将公司资金直接转入其家人账户等方式,恶意破坏其执行能力。他们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在因刑事指控被保释候审后,他仍然公然违反限制高消费的命令,体现了他对法律和司法秩序的蔑视。法院依法对王某进行了刑事审判,判处该单位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体现了警方严厉打击的坚定决心严厉打击危害执法罪,坚决维护司法权威。此案的处理,向所有被采取措施的组织和个人发出明确警示,任何企图通过隐匿、转移资产、公然抗拒合规行为等方式逃避义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构成犯罪的,我们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3
左先生拒绝执行判决。
他违反限制高额开支的命令,从事网络赌博,并在被司法拘留后未遵守规定。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9月,该县公安人民法院就李某(原名孙某)合伙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两起案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左先生必须退还李先生58万元。执行开始后,县公安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2021年4月向左先生发出资产申报令。左先生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也没有出庭。报告财务情况后,法院依法下达限制大众消费的命令。 2022年3月,县公安人民法院决定对左先生拘留15天。由于疫情原因,左先生于当月向李先生返还了3万元。随后,2023年11月,左先生用原名(孙)注销的身份证乘坐高铁、飞机,并用一部分收入进行网购赚钱。他将这些钱用于赌博,并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2024年9月,法院裁定左先生拒绝执行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有效民事调解协议的裁定,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告人对我进行胁迫后仍不肯执行判决采取了拘留等措施,该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刑罚罪。左先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罪、接受处罚。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对左先生有从轻处罚的可能。左先生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含义】
民事和解书是经法院确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可执行的法律文件。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执行调解书,不仅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左先生未执行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调解书的相关保全、执行决定。即使被拘留后他也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司法机关查处。他还违反高消费限制令,使用被注销的身份证件登上高铁和飞机,并将部分收入用于网络赌博,也属于拒绝执行刑罚。本案的判决向社会发出了明确的信号:包括民事调解书在内的一切有效、可执行的法律文件,都必须由当事人自愿签署。企图通过秘密手段逃避义务和挑战下级司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典型案例4
陈先生拒绝执行判决。
将慷慨与强硬结合起来,用战斗来促进顽固,将会得到回报。
【案件基本事实】
在胡行长与陈先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松滋市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0月出具民事调解协议,要求陈先生分期偿还胡行长贷款8.2万元。自从陈先生未按时偿还贷款,案件进入执行后,松滋市人民法院向陈先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资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陈先生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未按照资产申报令申报资产。 2022年4月,在松滋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陈先生与胡先生达成执行协议,清偿了剩余债务,并分期付款。胡锦涛同意采取强制措施,例如解除存款冻结、限制大额开支和处决欺诈者。和解协议签订后,陈先生的微信账户出现多项收入和支出,其中收入约169万元,支出约295万元。陈名下还有两辆车,但和解协议未执行已同意。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陈先生罚款5000元。陈先生未缴纳罚款,也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因拒不遵纪守法被移送后,陈先生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接受处罚,偿还了全部剩余贷款,并向法院缴纳了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罚款等。 2025年3月,法院宣判了陈对TriPopular bunal的裁决。有能力拒不执行刑罚,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刑罚罪的。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他认罪并自愿接受处罚,积极履行全部执行义务,悔罪态度诚恳,能够达到请求执行人的要求。经查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陈先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社会矫正部门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从轻量刑,判处缓刑。陈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典型含义】
在民事审判和执行阶段,陈先生签订了一系列调解、分案和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纳入解除存款冻结、限制高额消费、将诈骗当事人纳入执行对象等执行措施,但无法按计划偿还贷款。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获取微信收支记录,准确识别执行对象的实际履行能力,有效解决了“表面上”的执行困境。刑事审判过程中,陈某认罪,接受处罚,履行了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取得了执行人的谅解。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原则,坚持以刑促轴,依法适用缓刑,实现惩罚、威慑、教育、救济的有机统一,我正在做。 上一篇:十堰泊县南卡中学开展用电安全飞行检查,筑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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